合同违约欠款纠纷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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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欠款纠纷律师网公司介绍
合同违约欠款纠纷律师网由特天津资深合同律师杨德明创建。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6年的资深律师,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杨德明律师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综合型律师,有丰富的各类型案件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实践经验,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合作纠纷,离婚诉讼,劳动仲裁,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提供劳务受伤赔偿,公司股权,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
咨询问答
  • 天津起诉小三离婚律师-起诉小三案件的立案
    很多时候,原配知道自己的丈夫在外有婚外情,也掌握了部分的婚外情证据,但是不知道小三的真实身份,就会有特别大的困扰。如果原配要起诉小三返还配偶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那自然先要有小三明确的身份证号码、具体住址、联系方式,这样才能向法院立案,被法院依法受理。
    04-12
  • 天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律师实务问题解答咨询代理诉讼
    天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律师实务问题解答咨询代理诉讼实务问题解答目录 第一讲责任认定篇 1、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2、交通事故损失如何计算? 3、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4、交通事故赔偿比例如何确定?5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时怎么办 6、事故责任认定多长时间作出? 7、电动车是机动车吗?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第二讲保险理赔篇(交强险篇) 9、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谁? 10、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11、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哪?12、交强险保险的保额是多少? 13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如何计算赔偿? 14、交强险无责限额是多少? 15、多个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如何赔偿? 16 有多名伤者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赔偿? 第三讲保险理赔篇(商业险篇) 17、什么是机动车商业保险?18、什么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9、什么是机动车损失险?20、什么是座位险? 21、什么是商业附加险?22、什么是保险免赔? 23、什么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 第四讲 赔偿项目篇(医疗费) 24、医疗费都包含哪些项目? 25、交通事故导致自身病情加重,产生的医疗费应该如何赔偿? 26、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赔偿吗? 27、保险公司能垫付医疗费吗?28、后续治疗费(康复费、二次手术费)如何赔偿? 29 超出医疗终结期的医疗费能否赔偿? 30、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其他保险能赔吗? 第五讲 赔偿项目篇(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31、有固定收入伤者如何赔偿误工费? 32、没有固定收入伤者如何赔偿误工费? 33、特殊执业伤者的误工费如何赔偿? 34、误工期如何确定? 35、伤残评定之后的误工费能否赔偿? 36、护理费如何赔偿?37、什么是护理依赖?38、营养费如何赔偿? 第六讲 赔偿项目篇(残疾赔偿金) 39、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40、残疾赔偿标准如何确定?41、起诉时如何选择法院? 47、伤残等级和伤残赔偿系数如何确定? 43、残疾赔偿年限如何计算? 44、未成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 45、丧失劳动能力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46.丧养费如何赔偿?
    09-26
  • 买卖合同纠纷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解决?
    问:我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条款,现在我货物已经交付给对方,但是买方一直没有支付货款,我能不能直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律师解答:1、关于付款时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律师提醒:对于买卖合同问题,作为出卖人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05-09
  • 在天津打合同纠纷律师怎样找律师
    首先我们要知道,合同货款纠纷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纠纷类型。不管是公司和个人之间还是公司之间的交易,都会因为货款问题产生争议。如果没有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很容易被敌人坑了 所以呢,如果你遇到了合同货款纠纷,千万不要轻易退缩!找一位专业的律师来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正道。毕竟钱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嘛
    05-09
  • 离婚财产咨询 婚后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天津离婚律师杨德明咨询解答婚后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遗产:遗产是指死者留下的财产,婚后配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一定的遗产份额。 2. 礼物:婚后配偶可以获得另一方赠予的礼物,如果是婚前所得的礼物,则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赠与:如果一方在婚后将财产赠与给另一方,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婚后配偶的个人财产。 4. 遗嘱:如果一方在婚后起草了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另一方,则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婚后配偶的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婚后配偶的继承和受赠权利在具体情况下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如离婚、财产分割等。 在中国,婚姻财产制度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各自财产制度。如果夫妻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那么婚后接收的赠与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采用的是夫妻各自财产制度,那么婚后接收的赠与财产就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姻中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那么默认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要规避这种情况也很简单。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理,即在遗嘱中说明“xx财产归xx一人所有”。通力操作,赠与人可与受赠人签字赠与协议约定:赠与财产为接受赠与人个人财产。 如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或者接受赠与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就不会成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也就无权请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天津资深律师杨德明有15年执业经历,打离婚官司经验丰富,设立了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提供天津离婚法律咨询,离婚财产纠纷诉讼 离婚债务纠纷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离婚方案等离婚法律服务
    03-11
  • 天津离婚律师咨询解答 发现老公出轨,准备离婚如何搜集证据
    天津离婚律师杨德明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请问天津离婚律师杨德明我发现老公出轨,想准备离婚如何搜集证据? 天津离婚律师杨德明回复,发现老公出轨,准备离婚如何搜集证据: 首先,如果您发现自己的老公出轨并准备离婚,那么您需要冷静地思考和计划如何搜集证据。以下是一些建议: 1. 观察他的行为:注意他的行踪、电话和短信记录、社交媒体等,看看是否有任何可疑的迹象。 2搜集和保存证据:如果您可以访问他的手机或电脑,可以尝试查看他的通信记录、邮件或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亲密照片、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据,但获取方式要合法。配偶与他人在公共场合有拥抱、亲吻等亲密动作,因为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此时拍摄的照片、录像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如果采集的录音当中,配偶对其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承认配偶出轨事实的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等。 3、寻求法律咨询:在收集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和相关细节。 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让情绪左右自己的行动。离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慎重考虑和准备。
    03-10
  • 离婚咨询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咨询问题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天津胜煜达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回答:比如夫妻一方发生了交通事故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夫妻一方被他人侵犯身体权导致的赔偿、一方因为工伤而产生的工伤赔偿。这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03-09
  • 天津律师离婚咨询解答 夫妻个人名义借款要双方共同偿还吗?
    天津律师离婚咨询解答 夫妻个人名义借款要双方共同偿还吗? 天津胜煜达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回答 夫妻个人名义借款要双方共同偿还吗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赌博、吸毒或其他个人用途,而没有用在家庭中,家庭也没有受益,该借款则应当由举债的个人清偿,与另一方无关。除非举债人的配偶事后追认其愿意偿还该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3-09
成功案例
  • 买卖合同结算后出具借条或欠条诉讼合同货款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是生意往来伙伴,2019年至2022年间,杨某陆续向吴某供应家具配件,期间,吴某给付了部分货款。2022年9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吴某尚欠杨某货款187691元,杨某要求吴某在1个月内给付。1个月期限过后,吴某无力支付杨某货款,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货款转化为借款,由吴某出具借条一份给杨某,载明借到杨某187600元,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后,杨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吴某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这是欠原告的货款,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不应该给付利息。 本案原系买卖合同关系,后因为被告不能及时归还货款,双方协商同意将货款转换成借款,那么,法院会按何种法律关系来处理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本案中,被告吴某提出了抗辩理由,认为欠原告的是货款,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不应该给付利息,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应按基础法律关系的买卖合同来审理。 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诚如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清算后达成了协议,实际上就是将货款转换成了借款,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保护。 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事实等没有异议,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虽然是买卖合同关系,但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应当按照借条上的约定来履行。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杨某欠款1876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04-12
  • 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主张
    基本案情: 原告X店主要从事零食零售业务,被告甲某系其客户,一直向原告采购零食,双方每隔一段时间进行费用结算。2022年11月XX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甲某共欠原告货款XX万元。因被告无法一次性支付货款,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2年11月XX日前支付货款,并承担因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 XX店将本案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及《欠条》,可以认定双方对买卖关系及欠付的货款的事实的确认。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律师将本案《欠条》及原告与被告间的聊天记录整理作为证据提交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甲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逾期付款损失等。 相关条例法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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