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欠款纠纷律师网
成功案例
  • 买卖合同结算后出具借条或欠条诉讼合同货款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是生意往来伙伴,2019年至2022年间,杨某陆续向吴某供应家具配件,期间,吴某给付了部分货款。2022年9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吴某尚欠杨某货款187691元,杨某要求吴某在1个月内给付。1个月期限过后,吴某无力支付杨某货款,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货款转化为借款,由吴某出具借条一份给杨某,载明借到杨某187600元,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后,杨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吴某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这是欠原告的货款,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不应该给付利息。 本案原系买卖合同关系,后因为被告不能及时归还货款,双方协商同意将货款转换成借款,那么,法院会按何种法律关系来处理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本案中,被告吴某提出了抗辩理由,认为欠原告的是货款,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不应该给付利息,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应按基础法律关系的买卖合同来审理。 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诚如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清算后达成了协议,实际上就是将货款转换成了借款,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保护。 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事实等没有异议,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虽然是买卖合同关系,但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应当按照借条上的约定来履行。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杨某欠款1876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04-12
  • 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主张
    基本案情: 原告X店主要从事零食零售业务,被告甲某系其客户,一直向原告采购零食,双方每隔一段时间进行费用结算。2022年11月XX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甲某共欠原告货款XX万元。因被告无法一次性支付货款,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2年11月XX日前支付货款,并承担因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 XX店将本案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及《欠条》,可以认定双方对买卖关系及欠付的货款的事实的确认。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律师将本案《欠条》及原告与被告间的聊天记录整理作为证据提交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甲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逾期付款损失等。 相关条例法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04-12
  • 天津胜煜达主任杨德明律师帮助客户成功避免大额离婚债务
    面对丈夫多次大额举债的情形,天津胜煜达主任杨德明律师通过递交派出所接警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最终使得李女士无需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举债,帮助客户挣脱债务泥淖。
    03-04
  • 天津律师杨德明办理拖欠合同货款案例1-成功追回货款和逾期利息
    委托原因: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布匹交易往来,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交付货物1363925.5元,以上货款均有被告签订的送货单、对账单、对账确认单予以确认。截止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99431.5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因此原告找到本律师委托诉讼解决此事 律师工作过程: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后,整理证据,写好诉状代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供的送货单、退货单、对账确认单、对账单均能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且无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并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布匹交易,原告每次送货均制作送货单,部分送货单上有被告签名。原、被告每月对供货情况及付款情况进行对账,共形成对账确认单九份、对账单八份:2018年3月19日,被告确认共拖欠货款599431.55元。上述对账确认单及对账单均有被告签名确认。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确认单,可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故本院对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599431.55元及自利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胜诉后本律师又代理执行程序,经过各方面工作,全额追回了货款和利息。
    05-12
  • 天津律师杨德明成功办理调整变更工作地点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基本情况: 原 告自zO17年 入职 被告处,担任厨师职位。⒛22年 被告在没有同原告协 商的情况下,向 原告下发了 《调岗通知书》,通知原告工作地点调 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 职工餐厅。因为原告住所地到新工作地点需要乘坐和倒换 3次公共交通车辆,之后还需再经历长途步行,单 程共计3小时左右,所 以原告不同意该调整,并 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但被告仍 坚持调岗通知错误决定。之后,被告于 7月 6日 向原告发送了《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 原告 “ 出现两项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行为 ”为由将原告开除,并 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没有支持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 、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 原告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 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因 原 告原工作的建设路项目撤场,被告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原告 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是被告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原告调整 后的工作地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原 告居住在天津市河东区,势 必会增加原告的工作交通成本,用 人单位在调整员工岗位和工作 地点的过程中,应 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在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的基础上再做出决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现被 告提供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双方就工作地点的调整进行 了充分协 商,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 了相应补偿或替代条件来弥 补原告因调整工作地点而增加的工作交通成本,故被告将原告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认定为旷工,不存在合理性。同样,原 告与被 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应 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原 告明知建设路项目已经撤场,在 收到被告的调岗通知 书后,仍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而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亦存在过错。 综上,依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 (七 )项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 司向原告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40738.35元 二、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管理有限公 司向原告某某支付 zO22年 带薪年休假工资 1507.27元 三、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某支付⒛22年 6月 防暑降温费 ⒛3.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05-10
  • 天津律师杨德明办案手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经被告一介绍在天津某大厦处进行铁艺楼梯扶手施工安装工作。被告三将上述工程发包给被告二,根据被告二所述其又将项目转包给被告一。2020年6月9日,原告在安装8楼楼梯扶手过程中坠落摔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一拨打了110和120,原告被送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双额脑挫伤、创伤性 颅内血肿、双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伤害,经司法鉴中心出具意见原告颅脑损伤遗留单肢瘫痪程度评定为八级残疾, 其胸12及腰1椎体压缩骨折程度为九级残疾,误工期为183日,护理期为183日,营养期为101 日。现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 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审查赵立德 提交的证据,认为:天津市小型建设施工合同;谈话笔录;诊断证明书;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病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诊断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情况说明、附出院记录;注 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予以确认;无偿献血互助金票据、复印增值税发票、天津医 科大学第二医院收费票据、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收费票据、门诊收 据,外购药品(1041.58)、住院费用清单;护理合同、营业执照、 护理人身份证、护理发票、陪护人员核酸检验票据;天津市急救中 心收费票据、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火车票;伤残器具费、残疾辅助 日用品票据;亲属关系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部分关联性予以确认,部分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判情况: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三将铁艺楼梯扶手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二且工程款至 今未结清,虽然原告是被告一找来干活的,原告和被告一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且未尽到小心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并造成残疾的严重后果。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原告和三被告均有一定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和被告一和被告二应按2:2:6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三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5-10
  • 债务人借款后不认账律师取证获得关键证据,债务人认账还款
    天津胜煜达律所杨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将陆续整理各类案件的办理情况,这里先整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借款后不认账,律师取证获得关键证据,债务人认账还款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系同事、朋友关系,2020年初,赵某以开公司为由向原告提出大额人民币借款30万元一个月偿还的请求,双方口头商定借款本息,无书面借款凭据,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分六次借给赵某,但为未注明为出借款 本案原告孙某某如仅持汇款凭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可能面对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结果。 工作成果 在接受委托介入该案后,迅速开展与原告沟通、初步了解案情等工作,发现本案原告证据单一,起诉证据不够充分,并且被告不接原告电话、微信,原告找不到被告。 经过对全案处理先后步骤依法进行筹划,向原告深入细致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经慎重考虑,决定从先收集好证据角度着手,确定了通过原告与被告妻子能进行沟通来进行取证的思路,并获取了确实存在借款事实的微信记录等证据。 经与原告再度深入交流,原告提供了以前曾因此事向公安机关控告过被告,但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处理的情况。决定针对此情况立即开展调查取证,获取了被告对有关借款事实陈述的相关证据。 经过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有效组织,从起诉立案至开庭审理均顺利进行,被告在证据面前确认了欠款的事实,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目前还款协协议顺利履行,
    05-08
  • 天津债务律师办案手记-书面合同和收货凭据都无仍打赢官司
    现实中,许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时碍于朋友情面,有时急于货物脱手,有时过于自信,导致发生纠纷时,因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而难以维权的局面。这时候,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帮您才能起到关键作用,下面的案例就是这样,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期间,个体经营户孙先生通过老同学的生日聚会上认识了某连锁餐厅的法定代表人,后来基于对王老板的信任,在事前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形下,相信了该公司采购总监王老板表弟的话,随后根据王老板表弟的要求,为其收购了约陆续供应了蔬菜鲜肉等食材,出货后,也未及时要餐厅方面出具书面收货凭证。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对方王老板表弟通过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361000余元的货款没有收回,对方拒绝出具结算凭证。 律师工作情况:孙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天津胜煜达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方面有多年经验就找到了杨德明律师,杨律师接案后,经过全面梳理,发现在书面合同,收货凭据或者结算单双无的情况下,很难证明货物的数量、单价等关键问题。后来,本案杨律师律师的指导下,多次根据提前拟定的提纲与对方两位业务人员通过微信、短信等聊天和录音,又调取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当时现场交易的情况,还到银行等部门调取了双方的资金往来等诸多证据。 案件最终结果:最终法院依据上面这些来之不易的间接证据,确认了交易数量、单价、尾款等关键因素,认定了拖欠货款36100万元元的案件事实,并依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判令农产公司承担了付款责任。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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